1月14日,国务院公布《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求》,明确提出实施社会专责与个人账户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,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联合开销,即单位交纳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%,个人交纳比例为本人缴付工资的8%,由单位代扣。此外,按本人缴付工资8%的数额创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,全部由个人缴付构成。个人工资多达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%以上的部分,不算入个人缴付工资基数;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%的,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%计算出来个人缴付工资基数。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作工作人员养老,不得提早支取,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发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出来利息,减免利息税。参保人员丧生的,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承继。上述方案要求限于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、参考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(单位)、事业单位及其编成内的工作人员。